判赔130万!中化化肥**之战胜利JSG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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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是节水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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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3 05: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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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知名度引来商标“碰瓷”
  先正达集团中国下属的中化化肥在中国主要的农业省、农业县拥有自己建设的、国内领先的分销服务网络、覆盖了中国95%耕地面积,自成立开始使用“中化”系列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中化”品牌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赢得广大农户朋友的喜欢和信任。而一些公司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走捷径、攀附“中化”商标声誉,从而做出了商标侵权的“碰瓷”行为。
  本案中的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将“中化”用在企业名称中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其与中化化肥存在特定联系;同时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使用“中化”、“中化化肥”进行宣传。三家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肥产品包装上使用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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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 捍卫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比较隐蔽,不易于取证,**难度很大。2016年9月开始,当侵权产品出现在山东省德州、菏泽,河北省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唐山,以及北京等地时,中化化肥山东分公司、河北分公司将当地经销商投诉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石家庄市**局经侦大队报案,但因三家公司使用的标识存在字母的不完全相同,导致无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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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商标代表着品牌和企业的信誉,三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已经降低了中化化肥产品市场份额,影响了经销商利益,及公司产品美誉度。在多次警告侵权方不加理睬的情况下,中化化肥决定起诉侵权方,维护合法权益,及广大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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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5年终胜利
  经过持续公证、收集证据、起诉等过程,事隔5年后,中化化肥取得了民事侵权诉讼的胜诉。7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316798号、第2121714号、第20227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化”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中化”“中化化肥”进行宣传;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合计向中化化肥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9600元、保全费5030元,及**支出26697元。
  这场历时5年之久的商标**之战,中化化肥赢得了全面胜利。从创立一个品牌到发展一个品牌到保护好一个品牌,是一条任重道远的路,中化化肥的胜诉无疑给了那些恶意模仿和不正当竞争者一拳重击。
  (来源:先正达集团中国)
  编辑 | 心 怡
  主管 | 魏 萌
  监制 | 张 琴
  中国农资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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